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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根据最高法网站,近日,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的六种行为,包括: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未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隐瞒疫情,或者伪造、变造检疫单证,伪造情况。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的行政执法。海关应当加强对各口岸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宣传,引导出入境人员和受检疫监管的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和接受海关的国境卫生检疫。同时,要加强国境卫生检疫的行政执法,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h/】《意见》明确了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的六种行为:

【/h/】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拒绝执行海关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检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调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检查、现场诊断、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h/】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带、运送进出境的;

在出入境运输工具上发现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卫生处理的;

其他拒绝执行海关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h/】根据《意见》,上述行为造成鼠疫、霍乱、黄热病、新冠肺炎肺炎等经国务院认定并公布的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单位有危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造成鼠疫、霍乱、黄热病、新冠肺炎肺炎等国务院认定并公布的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意见提出,要完善工作机制,依法保障科学有序防控。

做好执行力和执行力的衔接。海关要严格控制口岸疫情,严格追究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的行政法律责任,完善执法办案流程,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于符合国境卫生检疫监管领域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送公安机关的相关手续,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加快案件调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危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刑事案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新冠肺炎在防治肺炎过程中发生的危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要迅速发现和侦破,及时曝光,形成强大的震撼力。

强化检察职能。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危害国境卫生检疫刑事案件立案的监督。发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的性质、证据的收集和法律的适用,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起诉。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推进疫情防控系统化控制。

加强沟通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海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要按照法律处置、舆论引导和社会控制三同步的要求,及时澄清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论应对工作。

坚持认为处罚是相同的。进一步规范国境卫生检疫执法活动,认真实施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注意宽严相济的政策:对于行政违法行为,要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综合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对于涉嫌犯罪的,要重点打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真心悔过的,依法从宽处理。

维护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律师依法执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要认真落实执法普及责任制,选择典型案例,开展案例解读,加大警示教育力度,震慑不法分子,释放正能量,营造良好的疫情防控法律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