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27字,读完约2分钟

中新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赵建华)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2日发布公告,公布对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h/】根据公报,境外所得包括:因就业、就业、业绩等原因在境外提供劳务所得。;境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支付和负担的报酬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的所得;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所得;从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出租财产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的所得;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并承担的意外收入。

【/h/】居民个人境外综合所得应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营业收入,应当与境内营业收入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移所得和境外居民个人意外收入,不与国内收入合并计算的,应当单独计算。

【/h/】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按照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法在中国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抵免限额内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

【/h/】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纳税。

【/h/】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应当向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或者就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中国没有办事处或者用工单位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户籍所在地与境内惯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应当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结束)